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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》等四...

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》等四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
省政府令第3号
2025-12-14
  • 736916951/2025-003151
  • 综合政务
  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》等四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  • 省政府令第3号
  • 2025-12-14
  • 2025-12-15
  • 现行有效

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》等四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
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

第 3 号

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〈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〉等四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》业经 202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 一〇三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省长 梁惠玲

2025年 12 月 14 日

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《黑 龙江省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规定》等四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
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,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,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。经过清理,现决定废止下列 4部省政府规章:

一、《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》( 1994年12月9日省政府令第15号公布,2016年11月15日修正)。

二、《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》( 2002年9月19日省政府令第4号公布,2011年12月9日第一次修正,2016年11月15日第二次修正,2018年5月21日第三次修正)。

三、《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》( 2008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,2016年11月15日修正)。

四、《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 2009年9月24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,2016年11月15日第一次修正,2018年1月4日第二次修正,2018年5月21日第三次修正)。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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